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意见》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销售企业备案登记
本市范围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证书》。取得《备案证书》的企业应及时告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非本市生产企业在无锡地区销售预拌砂浆的,应同时告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无锡市墙材革新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取得《备案证书》的企业名单可在无锡市墙材革新和散装水泥办公室、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上查询。
二、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
凡规定应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图审图机构对未按照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审查通过。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预算及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编制。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使用预拌砂浆的承诺书。监理单位应把使用预拌砂浆列入监理方案,作为监理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项目不得签字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建设工程评优
把预拌砂浆使用纳入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等评优活动考核内容。凡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由无锡市墙材革新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五、专项资金返退
建设单位在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时,须向市墙材革新和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供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返还。
六、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
市墙材革新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应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使用或使用不足的,由经信、建设部门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对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并在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考核中给予信用扣分。
七、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经信、建设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协调处理预拌砂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按月向市墙材革新和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统计报表,非本市生产企业报送销售流向表。
本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无锡市建设局
2013年10月25日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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